劳务公司分包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公司分包管理,明确分包管理职责,防范分包风险,保障劳务分包作业质量、安全与效率,维护公司、分包单位及劳务人员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劳务分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合法合规: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,分包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;
(二)择优选择:对分包单位进行综合评估,选择信誉好、实力强、管理规范的单位;
(三)过程管控:对分包单位进场、施工、退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;
(四)责任明确:明确公司、项目部、分包单位各自管理职责,落实责任到人;
(五)合作共赢: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,实现共同发展。
第二章 分包单位资质准入
第四条 分包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;
(三)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;
(四)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、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;
(五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,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;
(六)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力量、施工机具和资金能力。
第五条 分包单位准入审查流程:
(一)分包单位提交资质文件、业绩证明、人员证书、财务报表等资料;
(二)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,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;
(三)公司分管领导审批,纳入合格分包单位名录;
(四)合格分包单位名录每年复审一次,不合格者予以清除。
第六条 分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准入:
(一)资质证书过期或被吊销、降级;
(二)挂靠、借用他人资质;
(三)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;
(四)发生过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;
(五)有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行为;
(六)其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形。
第三章 分包合同管理
第七条 劳务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,合同应采用公司统一示范文本,内容应明确:
(一)工程名称、地点、分包范围及内容;
(二)合同价款、计价方式、支付方式及支付节点;
(三)工期要求及进度计划;
(四)质量、安全、文明施工标准及验收要求;
(五)材料、设备供应责任划分;
(六)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措施;
(七)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;
(八)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。
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,应进行法律审核和经济效益评审。合同签订后,应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,如发生设计变更、工程量增减等,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,明确变更内容和费用。严禁口头变更。
第十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,应做好结算、退场和资料归档工作,确保无遗留问题。
第四章 现场管理
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实施现场统一管理,分包单位应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要求。
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进场前,应提交如下资料:
(一)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;
(二)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;
(三)劳务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;
(五)进场机具设备清单及检验合格证明;
(六)安全生产协议及应急预案。
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机构,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、技术员、质检员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。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,不得擅自更换。
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、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,服从项目部质量、安全、进度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加强劳务人员管理,做到:
(一)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;
(二)实行实名制管理,建立考勤、工资发放台账;
(三)按时足额发放工资,不得拖延克扣;
(四)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;
(五)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;
(六)办理居住证、门禁卡等手续。
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:施工质量、安全文明、进度、劳务管理、配合协调等。考核结果与工程款支付、评优、后续合作挂钩。
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
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公司负责,公司对建设单位负责。分包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,配备专职质检员,严格执行“三检制”(自检、互检、专检)。
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,分包单位应负责返修,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。
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,配备专职安全员,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,确保安全生产投入。
第二十条 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,应立即报告项目部,积极配合救援和调查处理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单位质量、安全问题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工整改、清退出场,直至解除合同。
第六章 分包结算与支付
第二十二条 分包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,结合工程实际完成量、质量验收结果、变更签证等进行。结算须经项目部初审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复核、财务部门审核。
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、比例和节点进行,严禁超付。支付前应确认:
(一)工程进度、质量、安全符合要求;
(二)劳务人员工资已支付到位;
(三)无未处理的质量、安全事故或其他纠纷。
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,否则不予支付。
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,具体金额在合同中约定。
第七章 分包商评估与退出
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年度评估制度,评估内容涵盖:
(一)资质保持情况;
(二)合同履约情况;
(三)工程质量、安全表现;
(四)劳务工资支付情况;
(五)配合与服务情况;
(六)法律法规遵守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优秀予以表彰奖励,优先合作;不合格给予警告、限制合作或清退。
第二十八条 分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应立即清退出场:
(一)转包、违法分包;
(二)挂靠、冒用资质;
(三)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;
(四)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,造成群体事件;
(五)严重不服从管理,扰乱施工秩序;
(六)行贿、 fraud等违法行为。
第八章 档案管理
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档案,包括:
(一)分包单位资质文件;
(二)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;
(三)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名册;
(四)质量、安全、进度检查记录;
(五)结算、支付凭证;
(六)考核评估资料;
(七)其他相关资料。
第三十条 分包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,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后五年。
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
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是劳务分包管理的归口部门,负责制度制定、监督检查、协调指导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、纪检部门对分包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,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。
第三十三条 对在分包管理中玩忽职守、以权谋私、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,依照公司规定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违反本制度的,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、罚款、赔偿损失、中止合同、清退出场等处理,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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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5 07:00:21